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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政府关于淇滨区全域全时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5年12月18日 17:48 来源:淇滨区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为加强淇滨区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减少噪声和大气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淇滨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淇滨区全域全时段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

二、各乡镇、街道,要采取多种形式将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纳入日常管理,积极开展烟花爆竹禁售禁运禁燃禁放宣传活动,加大排查力度,严厉打击整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等违法犯罪行为,引导和督促本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遵守本通知。

三、新闻媒体、淇滨区辖内各类学校,要做好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制止未成年人在淇滨区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监护人加强管教;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宾馆、饭店和婚庆服务等经营者承办喜庆等活动的,应当向消费者书面告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劝阻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劝阻无效的,应当及时向应急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报告。

五、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学校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做好本单位、本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工作。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劝阻和举报违反本通知的行为。可向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举报电话:12345)、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热线(举报电话:12350)、公安报警电话(举报电话:110)进行举报。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

七、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公安部门依法依规严格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运输活动,依法依规严格查处。

八、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依规查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各乡镇、街道应当将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相关要求在本辖区进行公告。

2025年12月18日